第五十七条
尚未生效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设置车辆救援服务站点,配备相关人员和设备,按照生命优先、安全畅通、就近快速的原则组织救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指定车辆救援机构、车辆维修场所,不得妨碍和阻止当事人委托的救援机构进场服务。车辆救援机构应当将车辆拖移至距事发地最近的出口处或者与当事人商定的地点。
当事人委托的救援机构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不符合安全作业规范可能引发二次事故,或者事故现场严重影响交通需要立即清障的,由高速公路经营者组织先行清障救援,将车辆拖移至最近的出口或者服务区。
车辆救援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车辆救援机构应当向当事人提供合法的收费票据,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车辆救援信息平台,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车辆救援费用争议快速处理机制。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