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尚未生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高速公路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路地协同机制,协调解决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实施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路域环境治理、应急管理等工作。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