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四章 经营与服务第三十条尚未生效高速公路实行联网收费,统一进行清分、结算和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足额解缴车辆通行费,不得破坏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统一清分、结算和管理秩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延缴、截留或者挪用车辆通行费。鼓励应用无感支付、自由流收费等新型电子不停车收费技术。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