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尚未生效

高速公路建成通车后,连接线纳入收费范围的,由高速公路经营者负责管理和养护;高速公路经营者委托地方人民政府管理和养护的,应当签订管理和养护协议,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管理和养护。

连接线未纳入收费范围的,由高速公路沿线地方人民政府管理和养护。

地方人民政府对纳入收费范围的连接线进行改建、扩建的,由高速公路沿线地方人民政府管理和养护。地方人民政府与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就管理和养护费用承担相关事宜签订协议。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