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三章 养护第二十三条尚未生效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及时修复;影响通行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损坏严重难以及时修复的,应当向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向社会公告,有关部门、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处理。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