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注册登记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