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环境承载能力的具体状况,可以实施车辆保有量及种类调控等交通管理措施。

重大交通管理措施的制定应当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