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或者记录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