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需要对车辆、物品进行检测、鉴定的,所产生的运送、车辆拖曳等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当事人自行检测、鉴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