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和事故处理第三十七条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需要对车辆、物品进行检测、鉴定的,所产生的运送、车辆拖曳等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当事人自行检测、鉴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5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