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手持方式使用通讯工具,手离车把、手中持物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以及吸烟、饮食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二)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