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直属的交通警察大队负责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定区域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铁路、机场、高速公路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应当执行本条例。城乡规划、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交通管理的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5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