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第十六条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场所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其管理人提出消除隐患的建议,管理人应当及时采取处置措施。在前款规定的场所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由其管理人予以劝阻及纠正;劝阻无效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5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