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场所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其管理人提出消除隐患的建议,管理人应当及时采取处置措施。

在前款规定的场所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由其管理人予以劝阻及纠正;劝阻无效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