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公共消防设施管理条例第二条尚未生效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一)消防站、消防指挥中心、消防训练基地、灭火救援装备储备基地;(二)市政消火栓、消防水池、消防取水平台、消防供水管网等消防供水设施;(三)消防车通道;(四)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火警信号传输线路、消防指挥调度通信线路等消防通信设施;(五)其他公共消防设施。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