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尚未生效

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规范市政道路车辆停放,对道路交通范围内占用、堵塞、影响消防车通行的车辆依法处置,开展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指挥、疏导工作,保障消防车通行。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对占用城市道路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严格管理,规范非机动车乱停乱放行为,疏通道路,保障消防车通行。

商业集中区、人流物流集中区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主要出入口管理,设置路障应为自动或者人工可移动路障,保障消防车通行。

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