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十六条有效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允许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军(警)车等特种车辆免费停放,保障残疾人驾驶机动车免费使用无障碍停车位。无障碍停车位应当设置免费停放标志。国家、自治区法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及其调休日期间,道路停车泊位实行免费停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停放者收取费用。民族自治县成立纪念日、传统节日放假期间可以参照前款规定在本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执行。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