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十五条有效机动车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标准的制定应当兼顾效率和公平,对不同地段、不同停车时段、不同车型实行差别化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免费停放时间应当不低于四十分钟。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可以对不充电以及完成充电后未在规定时限内驶离充电车位的新能源机动车实施差别化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