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十三条有效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将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实行错时共享停车。实行错时共享停车的,应当制定错时共享停车规则,在显著位置公布停放时段、停放区域、违规停放处置方式等内容。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