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整或者撤除道路停车泊位并提前公告:

(一)道路周边的其他停车场已经满足停车需求;

(二)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停车泊位妨碍车辆、行人通行;

(三)道路需要改建、扩建及维修、养护;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