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立法条例/第五章 法规的报请批准和公布第五十一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规,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常务委员会报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报请批准法规的工作,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