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五十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因重大问题存在较大分歧意见而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终止审议,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必要时,主任会议也可以决定延期审议。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