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因重大问题存在较大分歧意见而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终止审议,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必要时,主任会议也可以决定延期审议。

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