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九条有效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主任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单独表决的条款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后,主任会议根据单独表决的情况,可以决定将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也可以决定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和监察司法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