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列入常务委员会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的调研、起草、论证等相关工作,了解起草工作的进展和动态,与起草单位及时沟通、交换意见。

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