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和法规起草第十六条有效起草单位在起草法规草案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对法规草案规范的主要问题和涉及到的专业技术问题进行论证;对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法规草案,应当采取召开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的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意见。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