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第四章 设施建设第二十八条有效木质结构房屋集中连片村寨应当开辟防火隔离带,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占地面积不应大于三千平方米,防火隔离带宽度不应小于十二米。因发展乡村旅游和保护传统建筑风貌需要,无法开辟防火隔离带和开辟防火隔离带存在现实困难的村寨,应当在木质结构房屋的相邻面增设消防喷淋、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