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第四章 设施建设第二十三条有效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A级以上旅游景区、传统村落、民族特色村寨和文物保护单位组织实施防火提升改造,增设消防设施设备,提高火灾风险防控能力。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