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阿哈水库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排污单位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或者拒不提供必要资料的,由管理机构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