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尚未生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涂改、覆盖、损坏长渠遗产标识标牌和长渠遗产徽志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