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尚未生效鼓励依法开展下列有利于长渠遗产传承、利用的活动:
(一)依托长渠遗产发展休闲观光农业、文旅产业,打造兼具现代灌溉功能和历史文化功能的农田水利生态风光区;开展研学活动,推进长渠遗产与其他地域特色文化融合发展;
(二)开设与长渠遗产保护相关的博物馆、展览馆、遗产公园、观光游览区等展示体验场所;
(三)开展与长渠遗产有关的文艺创作、文创产品开发和宣传推介;
(四)依托长渠遗产开展爱国主义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和水情教育;
(五)其他有利于长渠遗产传承、利用的活动。
开展前款活动,应当符合长渠遗产专项规划要求,并与长渠遗产的历史文化属性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地方法规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