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第七章 保障措施第六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加强水路交通工作信息公开,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其参与和监督水路交通工作提供便利。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无证经营、超载运输、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依法调查核实并及时处理。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