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组织矿业权出让。

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矿业权出让:

(一)战略性矿产资源;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资源;

(三)我国领海及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前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的矿业权出让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同一矿种的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实行同级管理。矿业权出让涉及多个矿种的,出让权限按照主矿种确定;难以确定主矿种的,按照出让权限最高的矿种确定。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6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