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组织矿业权出让。
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矿业权出让:
(一)战略性矿产资源;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资源;
(三)我国领海及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前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的矿业权出让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同一矿种的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实行同级管理。矿业权出让涉及多个矿种的,出让权限按照主矿种确定;难以确定主矿种的,按照出让权限最高的矿种确定。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6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