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组织矿业权出让。
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矿业权出让:
(一)战略性矿产资源;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资源;
(三)我国领海及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前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的矿业权出让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同一矿种的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实行同级管理。矿业权出让涉及多个矿种的,出让权限按照主矿种确定;难以确定主矿种的,按照出让权限最高的矿种确定。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 State Council · In force from June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