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有效矿业权人未定期报送矿产资源储量变化情况和开发利用情况,或者在矿山闭坑后未报送闭坑地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6年6月15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