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五条有效矿业权人之间对勘查、开采区域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矿产资源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勘查、开采区域处理;跨行政区域的勘查、开采区域争议,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6年6月15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