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第二章 矿业权第二十四条有效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在批准的作业区域和建设工期内,因施工需要采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无需取得采矿权。采挖的砂、石、黏土的处置应当遵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不得自行处置(建设项目施工自用除外)。前款所称批准的作业区域,不包括建设项目施工临时用地区域。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6年6月15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