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第二章 矿业权第二十三条有效矿产资源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所称国家出资勘查矿产资源,是指由中央财政或者地方财政出资,为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而开展的矿产资源勘查。国家出资勘查矿产资源的,凭项目任务书开展地质勘查工作,无需取得探矿权。采矿权人在登记的开采区域内为开采活动需要进行勘查,以及在登记的开采区域深部、上部进行勘查的,无需取得探矿权。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6年6月15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