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九条有效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环境和物业管理、老年人和妇女儿童工作等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居民较少的居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的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