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八条有效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原则上为单数,且至少有一名妇女成员。居民委员会主任可以由社区党组织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担任,居民委员会成员和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交叉任职。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具体名额,根据居民委员会的规模大小、工作任务等情况,在街道办事处指导下,由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居民委员会成员实行近亲属回避。近亲属的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