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九条有效居民委员会会议由居民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居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