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实行分类保护、确保重点的方针,遵循全民保护、军地共管的原则,统筹兼顾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军事设施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军事设施保护协调发展。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