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在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超出机场净空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修建影响飞行安全的靶场、爆炸物仓库以及影响机场通信、导航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三)设置影响飞行安全和机场助航设施使用效能的灯光、标识或者物体;

(四)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

(五)升放影响飞行安全和机场助航设施使用效能的风筝、孔明灯、气球、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无人驾驶航空器等;

(六)排放影响飞行安全和机场助航设施使用效能的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

(七)种植影响飞行安全和机场助航设施使用效能的植物;

(八)进行影响飞行安全和机场助航设施使用效能的爆破作业;

(九)其他影响飞行安全和机场助航设施使用效能的活动。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