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军用机场管理单位、军用机场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的保护工作,制定有效措施确保军用机场净空安全。

军用机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的日常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城市管理、体育、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的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