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军事设施因军事任务调整、周边环境变化和自然损毁等原因,失去使用效能,且无需恢复重建的,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报经批准后,及时予以拆除或者改作民用。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