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终身教育工作的领导,将终身教育工作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扶持鼓励措施,促进终身教育事业的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开展终身教育工作。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