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本市逐步建立终身教育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通过学分银行等方式实现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
本市鼓励各类学校、培训机构、考试机构将学习成果存入学分银行。学分银行应当建立各类学习成果的认定和转换标准,为学习者建立个人终身学习账户,并逐步建立终身学习激励制度。
成人高等教育同等学历水平同类课程的学分可以在各类成人高等教育机构之间相互转换。
普通高等学校的普通高等教育课程的学分,可以转换为开放大学、业余大学等的成人高等教育同等学历水平同类课程的学分。
学分转换的专业和课程的目录,由市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