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不得侵占村、村民小组的集体资产。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