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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六章 工作保障

第三十五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其他村务工作者提供培训,帮助其提升政治素质、法治意识、政策水平和服务能力。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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