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村民小组五分之一以上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户的代表认为村民小组组长不称职的,可以向村民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

村民小组组长的补选,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