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村民小组设组长一名,由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在选举结束后三十日内,召集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小组组长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村民小组组长。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