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章 村民小组第十九条有效村民小组在村民委员会的组织下开展活动。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本村民小组的重要事项。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村民小组会议的决定不得与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相抵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侵害村民小组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