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二)利用职权谋取利益;(三)泄露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保密资料。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